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首先坚持犯罪主体的不特定性与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