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是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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