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2.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西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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