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限内,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遭受损失并明确了解到侵权方为止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保护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特殊原因,例如权利人无法及时获取信息等,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具体情况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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