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北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十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二、淮北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
2、广告样件;
3、营业执照(本省企业无需提供);
4、药品生产许可证;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注册证》)、药品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
6、授权书(非药品批件持有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广告的,应提交批件持有人的广告申请授权);
7、委托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8、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
9、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内容的,应当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文件;
10、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
11、办理视频广告申请,需另提供视频文件;
12、办理音频广告申请,需要另提供录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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