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抚养费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
2、自愿退回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同时全额退还。
3、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4、社会抚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市地及省计划生育部门集中部分,由下一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转上一级财政专户,
5、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6、使用社会抚养费,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需补助下一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下一级财政部门。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决算。
一、使用范围
第十条省、市地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
(一)困难地区节育手术费补助;
(二)基层“三结合”项目补助及人员培训;
(三)经政府批准的有利于人口发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二)奖励农村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的养老补助;
(四)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按季度编制社会抚养费用款计划,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在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内,凭原始发票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报销。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总帐和明细帐,对社会抚养费实行专帐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实物和购置小汽车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扩大征收标准和范围,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会抚养费。
第十五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应当向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配情况表,每半年报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度终了向省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成情况表和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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