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后续手续的办理,建议在民政局拍摄照片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需要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需要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从取得结婚证起,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将恢复夫妻关系。
如果你有照片,就不需要重新拍摄,但是考虑到许多民政局都提供照相服务,建议还是在民政局拍摄照片,这样便于后续手续的办理。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民政部门建议在哪里拍摄复婚照片?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五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力建议在哪里拍摄复婚照片。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离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或者办理离婚登记后未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提供帮助。因此,民政部门也没有权利建议在哪里拍摄复婚照片来帮助未办理离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或者办理离婚登记后未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一方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没有权利建议在哪里拍摄复婚照片。
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利建议在哪里拍摄复婚照片。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复婚需要持相关证件和证明,而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力干涉拍摄地点。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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