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社保是否享有带薪生育假工资?
时间:2023-07-06 11:43:53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产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果有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的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为准,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产假期间社保公司部分谁承担

产假期间社保由单位承担。

女职工产假期间,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但是产假是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保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理应为女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另外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工资代扣

员工产假期间社保的缴纳并无特殊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均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保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社保数额,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保费。

个人应缴部分,由其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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