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上诉制度
时间:2023-05-07 14:55:50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上诉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上诉制度是权利救济的需要。中国的司法解释建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一方面,取消涉外仲裁裁决报告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私法权利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它可能导致仲裁期限的延长,违背仲裁的经济价值取向,无法从根本上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

,仲裁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普遍建立了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决定的审查制度。虽然立法规定不同,但给予当事人救济权的做法是一致的。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上诉制度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个条件。当事人认为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满意的,有权选择是否上诉;这反映了权利的程序救济规则上诉程序的构建主要植根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审判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所谓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即使仔细遵守法律,公正合理地引用程序,仍然有可能取得错误的结果,“这意味着每一次审判都只接近‘神圣’所要求的绝对公正和公平,当这种做法被人为和故意扭曲时,需要另一种有效的力量加以纠正”。因此,设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上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为整个审判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奠定基础。建立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上诉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程序价值的保障。公正不仅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的法律价值,也是仲裁司法监督追求的价值目标。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根本原因在于仲裁的公正性。公平原则为仲裁赢得了社会声誉和公众影响力。它是仲裁机构的生命力,是仲裁员的义务约束和职业道德,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期望和目的。”虽然建立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上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但当事人似乎只能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出选择。然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的解决,法律可以让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是否行使诉讼权利,而不是通过立法对其进行限制和限制。如果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根据程序取得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最大的正义

第三,仲裁的司法实践要求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上诉制度。涉外仲裁裁决上诉制度的建立是解决我国仲裁中存在问题的需要。一方面,中国《仲裁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不得上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是绝对意义上的“一个终局裁决”,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同时,也表明《仲裁法》对不当撤销程序裁决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为规范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现行仲裁立法建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一方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造成撤销期限的延误,与仲裁本身的效率价值不符。另一方面,以立法形式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不符合仲裁制度的立法趋势。因此,建立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上诉制度是仲裁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解决撤销裁决报告制度的缺陷,实现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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