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
时间:2023-04-23 05:40:20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权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著作权人本人行使著作权进行的限制和他人行使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二、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

著作权的限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二是对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三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1.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限制著作权权利行使范围,就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一些例外。在例外情况下,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不受其专有权利的限制,也不构成侵权。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况: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使用)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作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了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收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⑩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属于上述何种情况,使用者都必须说明作品的来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讲,除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使用外,已发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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