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包括: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商标恶意抢注应对办法是什么
商标使用者发现其所用的未注册商标遭到他人抢注,如果尚在异议期内,商标使用者可在异议期内公告发布三个月之内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且在五年期限之内,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商标使用者要证明他人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1、证明未注册商标有实际使用
商标使用者可以提供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带有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商标有被实际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单独的商标转让、商标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做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商评委亦不会认定该商标有被实际使用。
2、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商评委在认定是否存在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行为时,该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是重要的审查因素。商标使用者要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可以提供该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经销范围、销售额等数据,或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消费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该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
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若抢注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知道了该商标有被实际使用且具备一定影响力,仍旧选择将该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其行为即可被认定为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商标。因此,在针对商标抢注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之前,商标使用者需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存在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二十三条(一)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二)是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明知应知,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就可以推断商标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
结合这两条规定来看,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恶意抢注时需要判断三个因素,即何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明知或者应知”,且在认定商标恶意抢注时,三个判断因素缺一不可。与此同时,应将对抢注人主观恶意的认定置于核心地位,弱化对“具有一定影响”条件的认定,将知名度、特定关系等条件作为推定具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标识主观恶意的综合因素予以考量。商标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实际进行使用是其获得相应保护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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