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
时间:2023-04-12 20:21:03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高空坠物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高空坠物伤人伤物该如何维权

如果“高空坠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因大风、暴雨等自然天气导致高空坠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损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现场,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会赶到现场确认。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程序要求坠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投保人的损失;若坠物无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高空坠物事发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警方报案,若找不到责任方,则由保险公司来处理。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定损”。比如一般车主一定要购买车损险才能进行“高空坠物”索赔。

在赔偿方面,能够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纠纷,则相对容易。《保险法》中涉及到的保险法转移、保险责任承担问题,都与维权赔偿相关,可具体对待。但很多坠物是“无主”的,这样我们在确定侵权人时就得下功夫。《民法典》中的“高空坠物条款”在业界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但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

值得注意的是,“连坐”的业主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但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无从谈起。而补偿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给予一定“救济”,补偿不是建立在过错基础上,不具有惩罚性。而且最重要的一点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日后若是发现具体加害人,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有追偿权。此外,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人不明晰情况,受害人只能通过社会的公益救助等保障体系解决。

三、哪些地方容易引起高空坠物

高楼小区,工地等地方。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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