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三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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