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金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作用及其本身的高风险性质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汇兑结算的中心,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出现巨大损失,或者不堪承受资产损失而被迫倒闭时,势必导致与之相联系的“支付链条”中断,对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及工商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将向纵深发展。比如对银行的信誉、银行与企业的合作诚信、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都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武汉办近几年审计查处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平均每起案件涉案金额约1亿元,造成的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如某银行非法账外吸收存款3.8亿元,一度引起挤兑风波,使该行不能正常经营。今年在工行审计中查处的一起涉嫌诈骗贷款8000多万元的案件,不仅银行蒙受了重大损失,而且影响了当地一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一些职工的生计问题,引发了20多起到省市政府的上访事件,留下了严重社会隐患。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10.12案”涉案金额更大,波及范围更广,危害更深。
虽然我国银行业发生倒闭的事件不多,至今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银行危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银行出现较高风险时,政府迅速介入,通过行政手段压制、化解。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独立性更强,政府对其行政干预进一步淡化,金融依据市场规律运作,金融稳定不能再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因此,充分认识金融犯罪的危害性十分重要。
(二)手段多样,潜伏期长;犯罪主体中私营企业呈上升趋势;资本市场犯罪问题突出;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
利用诈骗手段实施犯罪是金融领域案发较多,防不胜防的痼疾。犯罪人主要采取钻银行内控不严的空子,从贷款、信用证、票据、信用卡等方面打开突破口或干脆通过私设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违法经营,还有的利用计算机犯罪,跨国性的国际金融诈骗也时有发生。近来,金融犯罪的手段更加诡秘,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并且犯罪潜伏期比较长,从作案到案发一般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长。我们注意到,近年犯罪分子钻现行财经法规不完善的空子实施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通过一人多头注册公司等手段转移信贷资金在骗贷案中就较为普遍。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多头注册公司,一方面将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反复对转、账务互挂往来掩盖贷款的真实用途,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在经营出现问题后采取“弃旧保新”、“金蝉脱壳”等手法,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逃避责任。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犯罪也很突出。由于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还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证券交易犯罪定性难,而违法交易获利大、操作方便,证券市场频繁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比较典型的犯罪类型有:一是编造虚假信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二是操纵市场。作案人员通过合法手段进行非法交易转移财富。三是内幕交易。犯罪分子在各地犯罪,致使证据收集难度加大。四是转移资产。一种是低价高评,由上市公司买进,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另一种是将上市公司大量资产认定为坏账。
从犯罪人所属经济类型看,近来个私民营企业比重比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最近,我们就查出某市5个民营业主采取不法手段诈骗银行贷款2亿多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亿多元的案件线索。其诈骗手法:一是编造虚假项目和虚假会计报表骗贷;二是以虚假的合同骗贷;三是通过虚假工商登记、虚假注册骗贷;四是以虚假的担保骗贷;五是以欺诈性抵押骗贷;六是通过行贿取得贷款。民营业主在骗取巨额贷款后往往都是销声匿迹、或异地发展、或移居境外过着奢华的生活。
(三)犯罪形态复杂,内外勾结、上下勾结联手犯罪问题突出
金融犯罪可能是单独实施,也可能是共同犯罪,甚至是业内人员与外部人员共同勾结联手犯罪。共同作案人之间分工明确,利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的漏洞,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且犯罪人往往“扯虎皮,作大旗”,搞假戏真唱。从表面上看,这些犯罪通常是以正常的业务名义和正常的业务程序实施,很难被发现,即使案发后也很难定罪。这些共同犯罪一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二是犯罪的条件比外部人员单独犯罪更为方便优越,三是犯罪更容易得逞且便于掩盖,四是获取的非法利益更大。近年来,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与少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联手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数额巨大的金融犯罪中,基本都有内部人员参与。这些内部人员除一般工作人员外,更有一些部门负责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参与作案。这些人一旦参与,不但损失更为严重,而且与挪用、贪污、渎职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具有并发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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