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门槛较低、数量较多,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数量适中。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基本可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但不包括被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的A股和权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2006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一致,其中上证180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非上证180和非深证100指数成分股、ETF、其他上市基金、国债、其他上市债券折算率分别不超过70%、65%、90%、80%、95%、80%。
一、具体区别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相同,均以上证50指数和深证成指成份股为限,共90只股票。ETF、其他上市基金、上市债券等并未纳入此次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上海、深圳交易所公布的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调整,与上证50指数和深证成指成分股调整同步。如果标的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或者进入终止上市程序,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或者发行人作出终止上市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上证50指数和深证成指在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成份股的定期调整,但成份股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10%;当成份股公司有特殊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样本股的破产、退市、暂停上市、收购、吸收合并和分拆等),导致影响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时,成份股也将出现临时调整。
二、投资者需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此次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较广,给各试点券商的风控提出更高要求。试点券商出于业务风险可控的考虑,在开展业务时很可能进一步缩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2)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仅是试点券商开展业务时拟定的折算率上限。各试点券商在试点初期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可能进一步降低;(3)与市场预期不同,此次公布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相同,而不是融券标的证券数量少于融资标的证券数量。然而考虑到试点券商可作为融券券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品种远少于融券标的证券数量,融券业务规模仍将较为有限;(4)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共90只股票,暂不涉及上市交易的基金、债券等。从海外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在确保业务平稳推出的前提下,此次标的证券数量适中;(5)此次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上证50和深证成指成份股,即两市大盘蓝筹股。我们预计试点初期,融资业务规模将高于融券业务规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将对大盘蓝筹股构成一定利好,但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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