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社保政策新变化
时间:2023-02-24 11:51:29 3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新增生育津贴待遇

从今年起,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新增生育津贴,所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均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还可合并计算假期。

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

此外,从今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失业保险金1080元/月

从2015年5月1日起,江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城乡居保养老金100元/人/月

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城乡居保(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仍按去年的每人每月95元(新会区按每人每月115元)标准执行。今年7月1日起,该标准将调升至每人每月100元(新会区调至每人每月120元)。

明年1月1日起,东部三区一市(即蓬江、江海、新会、鹤山)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还有望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西部三市(台山、开平、恩平)的城乡居民待遇则将按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进行调整。

4、工伤需到定点医院治疗

从今年起,江门市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到市人社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5、外来工新生儿可参医保

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14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2014年的50%提高到55%。

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江门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江门就业且参加了社保,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下限2408元

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分别由2139元、2100元调整为2408元,缴费比例不变。若原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408元的,企业和职工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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