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8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五)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小贴士】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按月汇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
按月汇缴是指单位逐月为全部缴存职工按照既定月缴存额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补缴是指单位为部分职工补缴历史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业务可与按月汇缴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以下资金支付方式:
1、约定账户划转。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分中心、管理部或网上系统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协议内容自动划扣资金。单位签订《划转协议》的,应持《划转协议》和《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授权书》一式三份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申请通过后,单位凭上述资料至分中心或管理部签订《划转协议》。
2、支票现金缴存。该方式仅限柜台办理的缴存业务。单位经办人应在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缴存业务完成后,当日持支票或现金到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柜台办理资金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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