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6月16日审议通过,从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0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从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950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
在缴存比例方面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单位亦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
另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开通了单位网上缴存及相关业务办理。在确定缴存比例后,可通过网上系统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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