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为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将其登记于自身名下,而后在婚姻期间偿还房贷,那么该婚姻期间所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关于具体的分配方式,需由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后确定;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须提交至相关法院进行裁决和判定。倘若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则可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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