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二是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三是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三)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实危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存在的当事人给予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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