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2、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公安机关无法判断的,申请人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待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公安机关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3、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4、申请人签名必须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
5、申请人须在护照签发后6个月内领取,到期未取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并予销毁。
6、经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7、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证。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另行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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