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需要承担哪些治安责任和义务
房屋出租人需要承担以下治安责任和义务: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将房屋出租的基本情况向公安派出所备案等。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责任的处罚
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方式如下: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规定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保证书在哪签
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出租房屋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具体来说,无论出租的是私人房屋还是单位房屋,出租人均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营业执照(如果是单位房屋)等相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一旦审查合格,出租人便可以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确保出租屋的治安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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