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倍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7-27 16:21:56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双倍违约金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双倍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增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违约金的类型

(一)法定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

(三)混合违约金:

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也称混合违约金。

不管是房屋的出售方、还是购买方,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都有可能会实施违约行为,对于遵守合同约定的一方来说,发现对方实施违约行为之后,可以先核实一下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若损失已经造成,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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