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赤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0 17:36:05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各1份)

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原件1份

原件1份

1、校长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以上查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2、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以上查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以上查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各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校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卫生合格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民政部门出具的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租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办校设施、资金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赤坎分厅(网址:http://ckbs.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3个月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3个月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幸福路65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赤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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