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拘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诉讼中,拘留的条件最为宽松,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先行拘留。换言之,只要被拘留者在被拘留时有符合刑诉法6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均认为是合法的。虽然刑诉法第65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这只是对可能错拘的一种补偿措施。较多的时候,不可能在24小时内发现错拘而予以释放,是在以后的调查过程中,随着案情的逐渐明朗而发现错拘的。笔者认为:如果错拘是在批捕时或批捕以前发现并纠正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如果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基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不可能发现错误(如司法鉴定等证据有误)而致使当事人继续被错误羁押的,则被拘留时段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错捕后的赔偿由作出拘留和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承担。如果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应该发现错误因工作失责没有发现,或已经发现羁押错误因其他原因没有纠正,则检察机关不但要承担批捕后的赔偿义务,还应分担刑拘时段的赔偿责任,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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