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3条要求:“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则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主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所以,国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一、不可抗力的因素有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商务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非合同签订双方主观意愿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合同失效、违约,无法继续履行。
1、战争,这是不可抗力的主要条款。
2、不可预测的自然因素,如洪水、地震等。
3、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但司法实践中,政策行为不一定就是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司法实践
1.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审慎,尽到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关注商业风险。
2.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即使遭遇未事先约定的不可抗力之情形,也不影响法院认定,前提是符合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实质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一方当事人若要援引该条款,应负该情况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举证责任。
3.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通知义务,以减轻双方损失。同时也避免对方援引此条款对不可抗力条款再抗辩,发生纠纷时减少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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