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出现的安全事故谁负责
时间:2023-04-22 07:30:39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只有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才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不能把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父母监护职责混淆在一起。学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各种合法权益。学生放学后本应回家,如果父母连孩子是否回家也采取了放任态度,以致孩子脱离父母监护,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危险活动,最终导致身亡,那么,孩子出意外,责任在无知,过错在父母。

那些凡是学生发生意外就找学校闹的做法,既是对教育职责的无知与苛责,更是不懂法和不理性的行为。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挣钱固然重要,孩子才是未来,不要把学校的安全提醒和安全责任书当做一句废话,不要把孩子的平安都寄托在学校,学校不是保险库,教师也没有分身术。

没有有尊严的学校,就没有孩子们有尊严的未来。学校从来不逃避责任,但是也不能胡乱承担责任。**教育,依靠学校,依靠家长,更要依靠社会各方面。

校外安全责任规定:

一、保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莆田市市民文明公约、市民“十大”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人和事,及时报案;严禁赌博,严禁看黄色书刊、黄色影像;禁止进营业性网吧、舞厅和游戏机室;要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确立安全防范观念。

三、保证遵守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来校上课,不得无故旷课。夜间不留宿他人,不借宿他处。

四、租宿校外的学生,需经甲方班主任和乙方学生家长同意签名盖章,家长负有监护住外子女的安全责任。

五、本安全责任状由乙方宿外学生及家长向甲方班主任签订,若严重违反本责任状按学籍管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乃至自运退学。

学校对学生的责任,应该是从学生进校那一刻起,到离开校门为止。学生在校期间出了事,学校自然有责任。学生在校外出了事故,除非是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其他的学校无过错情况,是不该担责的。

“校园安全不光是学校单方面努力就能实现的。孩子的安全需要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教授王*玲认为,该条例十分接地气,将各种扯皮的校园事件中所产生的职责问题划分得非常明确,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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