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品到期能处理不一定可以处理,抵押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一、房屋抵押后还可以买卖吗
房屋抵押后,在告知抵押权人出售抵押物的事实,同时如实告知受让人房屋抵押的事实,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可以买卖。否则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受让人转让抵押物;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因此,建议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到房管局检查是否有抵押,否则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二、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有哪些
抵押担保的实现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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