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纠纷与土地侵权是法律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行为上存在质的差异。前者是指土地权属不清,未经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登记,双方或者多方同时主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构成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是人民政府依照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行政案件。
土地侵权是指土地所有权明确合法,无土地所有权人侵犯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意思是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一方认为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对方侵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是以确认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只有依法确认土地权属,才会出现土地侵权问题。权属不明,双方或多方仍有争议的,不构成土地侵权。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侵犯土地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因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发生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二是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三是:,无权批准征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造成土地损失的;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拒不归还的,或者临时土地使用权到期拒不归还的;
5。擅自转让、转让、出租农民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此外,实践中经常发生以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者同意,占用或者损毁土地使用者合法使用的土地所发生的纠纷。2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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