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购买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1 15:24:23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安置房需要注意的事项:买安置房能不能贷款,有产权证才能够进行贷款;房产证问题,安置房的土地,如果是国有的能够办理产权证,如果是集资的土地则办不到产权证;房子质量问题,买安置房一定要注意房子的质量;买卖时刻问题,有的安置房在买卖的时刻上,政府会有一定的约束;房子设计问题,安置房一般电梯配比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

安置房的买卖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安置房的买卖时,一定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应该到当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变更房屋的户名。登记变更时,应详细的看清房屋的归属,有共同人所有的应该取得共有人的同意,买卖房屋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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