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菏泽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菏泽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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