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二、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4.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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