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后继续行驶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赔偿格式条款。这就意味着,驾驶人如对损失扩大部分无过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6月20日晚8时30分许,成都市私家车车主黎女士夫妇驾车途径该市高新西区一工地时,汽车底盘与地面发生碰撞,两人当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继续驾车前行,结果车辆前行约300米后熄火且无法启动。黎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双方确认,该车因碰撞车辆底盘致使发动机机油底壳破损及右前钢盆损坏,而在机油底壳破损后车辆继续启动、点火又造成了车辆发动机其他部件损坏。保险公司随后对该车进行定损,并承诺赔偿因碰撞发生的发动机油底壳及右前钢盆等6项损失共计27692元及施救费用400元,对其余损坏部分则未予定损。因协商无果,黎女士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全部维修费50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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