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协商拆除的房屋是否有强制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以多数决、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被拆迁房屋不进行强制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二是房屋拆迁的评估方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房屋的使用面积、位置、用途、质量等)和房屋市场的同类交易价格,计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进行补偿。成本法是根据估价对象的再购建价款计算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计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复建价格和折旧,再从复建价格中减去折旧,计算估价对象价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现在和将来都可能给其带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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