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合同书面形式的类别
旅游合同书面形式的类别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论是合同书、信件还是数据电文,比如电子合同等,都被认定为书面的旅游合同,甚至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也是书面旅游合同的形式。当然,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更多适用于委托代的旅游办合同,或者适用于对包价旅游合同个别内容的补正。
二、能否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可以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电子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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