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不同形式的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表达与创意二分法,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2、独创性原则,它既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又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且独创性并不等同于新颖性,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作者就相同的主题进行创作;
3、表达唯一性原则,即如果某事物只有唯一选择或极为有限选择的表达方式,则该表达应属于创作构思,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平衡原则,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对作品的保护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拼凑的论文有著作权么
拼凑的论文没有著作权,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二、舞蹈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舞蹈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实施条例》(六)中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册舞蹈版权也是可以,如果有需要进行注册舞蹈版权的人,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来进行注册,以保护好自己的创作。
1、舞蹈作品是以身体具有艺术感染力的活动来表现思想和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非舞台上的表演,而是被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舞蹈动作设计一般是以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等加以体现。
2、舞台演出本身非舞蹈作品,仅是对舞蹈作品的表演。
3、舞蹈作品的作者是编舞者,若著作权未发生转移,则编舞者是著作权人。表演者仅是表演舞蹈作品的人。
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
1、著作权法区分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为是否具备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强调两点:独立创造,具备创新因素。舞蹈、音乐,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应当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舞蹈、音乐的播放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表演、播放舞蹈和音乐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不是说是使用照片还是表演表达,而是说以什么样的创作方式去表达。这种创作方式可能是文字的组合、肢体动作的组合、音符的组合。而这些组合体现的思想,不受保护。
载体是音符、肢体动作的组合。
3、形式上构成作品,但是需要了解是否属于独创。若属于独创,一发布即自然拥有著作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发布、表演、售卖都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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