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报销标准
对于生产下宝宝的女职工,报销内容主要是产前检查和分娩两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产前检查最多可报1400元。持社保卡住院分娩的费用,出院时和医院实时结算。生育保险可支付部分费用由医院垫付,不存在分娩后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部门申报的问题;没带社保卡或者在京参保非京籍女职工回户籍所在地分娩的,则需手工报销。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按照规定,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生育津贴还有一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也就是说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报销流程
产前检查和生育津贴的费用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部门报销。需要说明的是,生育津贴从生育月份算起的第三个月开始办理,如1月份生育或者引流产,最早3月份开始办理,社保部门每月5日—25日受理该项业务。
提交材料
产前检查的费用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如果胎死宫内或婴儿出生后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诊断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一方为外籍、港澳台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军籍人员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原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其中,女性参保人员因引、流产原因申领生育津贴的只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和《结婚证》;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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