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在婚前出资购买房子,并且在结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形,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可以做如下解读:
首先,若其中一方向银行支付全部房款并登记在他或她自己的名字之下,则这处房产无疑被视为个体的私人财产。
所以,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此项房地产应被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并不参与到夫妻二人之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中来。
其次,假若一方在婚前就全权承担购房金额,但是在婚内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姓名。
在此种情况下,此宗房产的属性可被理解为是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商定把一方所拥有的部分房产赠予给另外一方,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的性质。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房产的分配原则,夫妻二人均享有平等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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