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符合七项条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卖的证券,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以上;(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低于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最近三个月内,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无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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