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开户条件:
(1)从事证券交易半年以上;
(2)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证券资产包括普通账户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和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3)风险评估结果必须积极进取,评估时间不足两年;
(4)非公司股东及关联人;
(5)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数据库中的个人或机构;
(6)法律法规禁止不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或机构;
(7)没有其他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8)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入条件以证监会要求为准。最新监管要求更新的,以监管公布条件为准。
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各个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
美国:分散信用模式
在美国的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处于核心地位。美国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时,向**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公司直接对投资者提供信用。而当**公司自身资金或者证券不足时,**公司则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回购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短缺的证券。这种市场化模式建立在信用体系完备和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的前提下,**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顺利、方便地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调剂资金和证券头寸,并迅速地将融入资金或借入的证券配置给需要的投资者。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
日本: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
从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看,专业化的**金融公司处于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和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日本的**金融公司主要为银行出资设立,为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司如果资金和证券不足,并不直接向银行、货币市场进行借贷或回购融资,也不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券,而是向**金融公司申请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在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下,**金融公司而不是**公司自身,联-通货币市场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融资融券的中介,**金融公司控制着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节奏。
中国台湾:双轨制信用模式
台湾模式由于是双轨制,运作起来相对复杂,而且有4家**金融公司,彼此存在竞争。而对**公司实行许可证管理,有许可证的券商可以向**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没有许可证的**公司只能从事代理服务。**公司的地位由于投资者可以直接向**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比较被动,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带来的收入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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