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的办理流程: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融资融券交易的关键
行情反弹,部分投资者开始关注融资融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获得证券公司授予额度后即可进行。在交易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则:
(1)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2)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3)融资交易选择融资买入指令申报,融券交易选择融券卖出指令申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申报时无当日最新成交价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4)投资者信用证券帐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与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融券卖出后,可采用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等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若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除非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需要提醒的是,为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投资者应详细了解合同中有关强制平仓的规定,并时刻关注自己信用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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