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属用益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常不排斥彼此存在。设立居住权后,并未转移所有权,因此,不动产所有人在该不动产设立居住权之后,可以继续以该不动产为他人设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未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因此,已设立抵押的房产依然可以再设居住权。
若居住权设立在前,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要求优先受偿抵押物时,不应将抵押物上的居住权进行涤除。鉴于居住权须经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在后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势必已了解并接受抵押物存在设立居住权的状态。因此若居住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则实现抵押权时应附带居住权一并转让,居住权不受抵押物转让本身带来的影响。
若居住权设立在后,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需对抵押物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予以约束。若居住权设立期限届满时间早于房屋抵押期限届满时间,则不会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抵押期间,为防止抵押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肆意设立居住权,需对抵押房屋权利登记状态予以关注。
律师补充:
居住权的设定,其目的旨在帮助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为解决老人、离婚时处于弱势的妇女及保姆等特殊人群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除此以外,居住权还具有以下功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保障拆迁安置中的居住权益,保障家庭成员对公房享有的居住权,充分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等。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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