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实际中,通常行使侦查权力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要侦查一些刑事自诉案件,所以,虚假诉讼罪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
解决虚假诉讼行为方法
(一)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2、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
3、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5、设立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二)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情形的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敢于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法官当作“傻瓜”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2、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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