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如 何 时 限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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