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房产若面临拆迁,产权所有者因其享有的所有权,有权主张获得合理补偿待遇。
即便自身租用的公房遭受拆迁,仍能依法享有相应补偿权益。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围绕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问题引发的纠纷不胜枚举,绝大多数源于拥有签约权利的租户在获取被拆房屋的补偿款之后,擅自处理或者企图据为己有,从而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
需要明确指出,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实际上代表着居住权的行使,并且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为法定的财产权利。
对于其中享有居住权之人,他们能够就此房屋所引发的任何财产权利问题,都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
至于那些把租户视为房屋唯一的权利拥有者的观念,显然是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对物权概念的误读。
在此需特别强调,当涉及到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方应该依照法定程序与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换言之,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拆迁方必须与房屋的实际租用人达成经济补偿安置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房屋内部的其他人住户同样拥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是他们并没有资格直接与拆迁方签订此类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了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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