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抽逃资金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回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30万元,占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额,股东及债权人10万元以上
(4)公司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全文3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