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行为主体
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主观方面
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注册资金抽逃出资罪处罚
一、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二、抽逃注册资金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006年《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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