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陈述。
为了获取可靠且有效的信息,我们应当积极向有关知情人士进行深入了解,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询问,力求所取得的证据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加以验证和证明。
这些询问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在案件中的利益关联;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
再次是涉及到的款项和物品的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状况;
第四是关于挪用公款的具体时间、次数、方式、总金额以及所采用的手段;
第五是所挪用的款项和物品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情况;
第六是单位财务处理的具体情况以及挪用人对该事实的隐瞒或欺骗行为;
第七是发现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原因等详细信息;
最后是犯罪嫌疑人被捕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物证。
(三)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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