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的考评工作,我司组织有关人员对1990年和1991年发布的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1990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管理、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其补充规定(建房市字第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
1996年5月9日
附件: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树立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业管理典型,促进房地产市场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
一、考核标准
申请房地产市场管理达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管理机构,配备有与市场管理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2.注重法制建设,依法加强管理,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商品房预售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并有查处违法交易的有效措施、非法交易的案发率低于5%。
3.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基本制度已基本建立、并有相应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管理业务覆盖市场活动的各个方面。房地产买卖(包括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的管理覆盖面要达到95%以上:房产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资格的管理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并逐步开展房地产拍卖、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等管理活动。
5.房地产交易程序规范化、公开化,不乱收费。房地产交易必须有规范、公开的办事程序和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6.管理队伍建设有突出成果,重要岗位已实现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已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其中房地产估价专业队伍中必须有房地产估价师。
7.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管理人均年征税、费不低于8万元。
8.社会信誉良好、服务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
9.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达标城市必须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使用或限期使用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和西安思维计算机研究所共同开发并推广使用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网络系统。已经开发、使用其它软件的城市,应当尽快与其接轨。
10.连续两年获省级达标或被评为省级房地产管理先进单位。
二、考评办法
1.申请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达标和标兵的单位于当年年初向所在省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达标方案,年底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考核。主管局要对申报单位的达标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合格,由主管局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但必须成立验收小组,有相应的验收办法。验收合格,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我司审查认定,合格者由我司授予年度创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国先进水平称号,并发给铜牌。
2.要求报送我司的材料应包括:
①达标实施规划方案;
②达标考核表;
③自检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
④主管局业务部门证明材料;
⑤主管局考核结果报告;
⑥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结果报告;
⑦其它与达标有关的材料。
3.报送截止时间:每年3月31日,以邮戳为准。
4.公布时间:每年4月中旬。如遇特殊情况适当延后。
三、说明
1.每年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我司审批的达标单位(包括标兵单位)应控制在2个以内。
2.考核的各项数据应为当年全年实际发生的数据。
3.计划单列市达标考核由所在省负责;市辖县(区)考核由所在市房地局负责;其它县由所在县主管委(局)负责考核。
4.申报达标单位以实际负责市场管理的单位名称申报。
5.对已达标的单位,由验收单位每年复核一次,并将验收结果抄送我司备案,如发现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能保持先进水平的,应令其限期改进,连续两年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先进称号。
6.对标兵和达标单位、除颁发铜牌授予荣誉称号外,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对其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7.连续三年保持全国先进水平达标的单位,可于第四年申请全国先进水平标兵单位。保持达标的单位每年必须在3月底之前,将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同意连续达标的考核材料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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