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时间:2023-04-15 19:30:33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其间没有违反地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或者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回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二)第26条规定: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或者退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退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如何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实施)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二)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年1月15日)

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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